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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4-18 9:19:40  新闻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采取一次借款、按月归还、贷款抵押担保的方式发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内含所属科部)负责审批,有关金融业务由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及身份证件等;

(二)   按照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偿还贷款本息                                            的能力;

(四) 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契约)或者建造、翻建住房批准手续;

(五) 有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

(六) 具有可以抵押和质押的资产;

(七) 再次申请职工住房贷款,必须已经全部还清前次贷款本息;

(八)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根据我市住房价格水平、职工收入情况等确定贷款额度不超过购建房及抵押物价值的70%,并且不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56倍(个人月缴存额在100元以下的不超过5倍,缴存额在100元以上的不超过6倍)。

第七条 最高贷款额为15万元,最长期限为15年。个人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九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收罚息。

第四章  贷 款 程 序

第十条  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持下列资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二)夫妻双方单位证明;

(三)购房合同(协议、契约),有关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批准文件及工程预算等;

(四)购买住房的首期付款收据(发票)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

(五)用于抵押的房产证;

(六)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经严格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发审批意见;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书,经当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管理中心予以支付资金。

 

第五章   贷 款 偿 还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分别采取按月等本等息还款法(即本金利息逐月等额偿还)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逐月等额偿还),职工可自主选择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严格遵守借款合同的条款,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原则上不允许职工提前一次性还清借款本息,因工作调动、更换住房等原因确需提前一次性还款的,其具体办法为:采取按月等本等息方式还款的,应按贷款占用时间补收差额利息;采取按月等额本息方式还款的,只计收当月利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在借款满一年后,可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用于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不含担保及装修贷款),其中:提前部分还款每年办理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额,且不得动用贷款时缴存余额;提前一次性还清借款,采取按月等本等息还款的,除偿还剩余本金外,按实际用款额及用款时间计收差额利息;采取按月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还款的,除偿还剩余本金外,只计收当月利息;

第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按第三章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借 款 担 保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只能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也可以用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质押。

(一)借款人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抵押合同》,以所购住房抵押的,须到当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抵押登记;

(二)用于抵押的房产价值必须高于贷款本息额;

(三)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借款人负有维修养护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

(四)抵押期间,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五)《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六)《抵押合同》终止后,借款人持《房屋他项权证》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有价证券质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借款人以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质押的,需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有价证券交付受委托的银行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二)         用于质押的有价证券面值必须高于贷款额;

(三)         有价证券质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者追索证券本息及收益。

第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分抵押房产:

(一)         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期限三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二)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无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

(四)         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拒不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或者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分抵押房产时,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

(二)            支付与处分抵押房产有关的税款;

(三)            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含罚息);

(四)            按有关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等其他费用;

(五)            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处分抵押的房产,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和受委托的银行有权向借款人继续追索应偿还部分。

第二十条 借贷双方变更《借款合同》,应当由要求变更《借款合同》的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章    贷款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在贷款期间,管理中心有权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与偿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对管理中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应主动配合。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保证住房贷款专款专用,如挪作他用,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对挪用部分加收日万分之五的罚金。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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