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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明确有关业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5-13 17:56:06  新闻来源: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科部:
  为了进一步推动机关效能建设,全面提升窗口单位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区市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有些手续和程序进行简化,就有关业务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1、取消石房中发[2007]42号文件第四条“单位职工在公积金贷款有三个月以上逾期未还清的,本单位其他职工的公积金贷款一律不予受理,待逾期户清理后再受理(单位出具承诺扣款的除外)”的规定。凡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均正常受理。
  2、继续坚持审贷会管理制度,但需调整和完善其工作内容。对符合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且手续完备的,无论贷款金额大小,均按正常程序和规定受理、审核、审批,无需再上审贷会。经科部和主管主任审核后,认为有必要提交审贷会研究的,再临时召开审贷会研究审批。中心职工的贷款必须上审贷会研究审批。
  3、将《贷款风险防范制度》中的责任划分调整如下:中心授权科部审批的贷款,科部负责人承担40%的责任、初审和复审各承担30%的责任;其他贷款,中心主管领导承担20%的责任、科部负责人承担30%的责任、初审和复审各承担25%的责任。
  4、取消提取公积金后(包括支取还贷),两年内不能申请贷款的规定。只要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均按规定受理(不含一次性购房行为提供同一套购房手续,即办理提取又办理贷款的)。
  5、职工贷款后,要求办理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的,应随时予以办理,不再受贷款时间长短的限制。
  6、凡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提取至当前月,提取金额尾数为百位。
  7、住房公积金交缴基数原则上一年只能变更一次。但因调整工资等原因单位集体申请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或补交以前年度公积金的,应予以受理。
  8、对退休等申请销户提取个人公积金的,原则上规定先由“正常状态”转作“封存状态”后再作销户支取。若单位出具停交或封存证明的,可直接在正常状态下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9、允许提取个人公积金归还其他银行住房按揭贷款,除要求提供必要的手续资料外,还应提供一年内的购买自住住房合同副本、与银行签定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合同、购买自住住房的全额发票。
  以上规定即日起执行。未涉及到的内容仍按有关制度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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