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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发布时间:2006-5-24 11:55:10  新闻来源: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1)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并按以下情况分别提供相关资料。
(1)购房的提取: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其签定时间须在12个月以内。
(2)建造、翻建住房的提取:需提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使用批文等相关手续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大修住房的提取:需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或城建管理部门出具的修房证明。
(4)离休、退休的提取:需提供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还清的,须待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支取手续。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需提供劳动部门和医疗鉴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提取: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借款合同、还款证明等。
(8)职工死亡的提取: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提供本人身份关系证明或合法继承、遗赠证明等。
(9)调出本区域提取:需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正式调令及户口迁移证,读研究生的,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
除上述证明外,还应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单位须予以核实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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